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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 110年08月23日)
第 6 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四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