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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111年04月06日)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提經董事會通過;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次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支給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