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且有超過本會主委待遇之必要者,其薪資支給基準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報本會核准後實施。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