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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111年04月06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