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111年04月06日)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並提報本會;其報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