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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五 章 認列與衡量 ( 108年06月24日)
第 28 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