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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