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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