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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6月24日)
第 6 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