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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 ( 108年06月24日)
第 13 條
會計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 14 條
序時帳簿分為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第 15 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第 17 條
財團法人設置之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

第 18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