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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 108年06月24日)
第 6 條
前條預算書及決算書,依下列規定報送;其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將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前款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本會主管之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報送,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