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前條預算書及決算書,依下列規定報送;其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將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送本會: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本會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前款以外之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法人:
(一)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本會主管之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報送,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