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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 112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

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