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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 112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