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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2 條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