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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18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應於徵選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