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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2 條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