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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
二、廠商提供服務之服務場地、設施、設備。
三、專案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四、服務提供方式。
五、履約能力。
六、價格。
七、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八、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