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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6 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