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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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