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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