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指傳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法院文書、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二、電信傳真。
三、電子郵遞設備。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訴訟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登入平台之帳號及密碼,並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以取得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資格。適用之案件範圍、操作方式、步驟及使用規範均依司法院服務平台公告所定。
懲戒法院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