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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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3 條
懲戒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懲戒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當事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