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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6 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姓名、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懲戒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