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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判決之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合法支領俸給、退休金、退養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支給或發放機關負責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