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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09年09月24日)
第 2 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