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09年09月24日)
第 7 條
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四、合議庭得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
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