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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 109年09月24日)
第 8 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之姓名及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通譯之姓名。
三、當事人未到場者,其事由。
四、懲戒法庭如不公開審理者,其理由;職務法庭如公開審理者,其理由。
五、上訴人陳述之要旨。
六、辯論之意旨。
七、鑑定人或專家學者之具結及其陳述。
八、向當事人提示證物或文書。
九、當場實施之勘驗。
十、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曾予被付懲戒人陳述之機會。
十二、判決之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