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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110年05月25日)
第 10 條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
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
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
四、勤惰:百分之十。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