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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二 章 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 ( 110年06月25日)
第 4 條
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之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行訊問及檢察事務官行詢問程序時,準用之。

少年事件之少年或關係人有前項得以科技設備直接訊問或陳述之情形,少年法院經應受訊問之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且徵詢其他關係人之意見,認無礙少年表意、能與輔佐人或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其他程序權利之有效行使及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者,少年法院得依少年或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經應受詢問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且徵詢其他關係人之意見,審酌無礙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能與辯護人或輔佐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少年表意與其他程序權利之有效行使者,得使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少年或關係人,不受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情形,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受訊問或詢問人、到庭或到場之人於筆錄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