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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二 章 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 ( 110年06月25日)
第 7 條
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三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

前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事件準用之;依第一項徵詢意見時,應併徵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保護事件輔佐人之意見。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停止及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