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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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法庭之用語
( 112年09月15日)
第 12 條
憲法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之外國文字。
前項文書所附證據及文件內容為外國文字者,憲法法庭得命提出我國文字之譯本或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