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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 112年09月15日)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