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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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三 節 書狀及聲請
( 112年09月15日)
第 24 條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提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