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26 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案件,應按案件繫屬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並由其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