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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28 條
審查聲請案件,大法官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