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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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30 條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送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