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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31 條
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送憲法法庭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