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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32 條
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按審查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序,排定評議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