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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33 條
憲法法庭審理受理聲請案件之次序,斟酌下列因素定之:
一、評決受理之先後。
二、案件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案件準備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