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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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 112年09月15日)
第 38 條
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