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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組成 ( 112年09月15日)
第 4 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