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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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09月15日)
第 46 條
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