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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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09月15日)
第 47 條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各大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大法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