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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09月15日)
第 50 條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