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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裁判 ( 112年09月15日)
第 51 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