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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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二 節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9月15日)
第 57 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