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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2年09月15日)
第 6 條
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