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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9月15日)
第 62 條
憲法法庭應先確認被彈劾人之人別,訊問前應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聲請書所載彈劾事由及所涉法條。
二、得保持緘默,並得陳明不為答辯或拒絕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