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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112年09月15日)
第 64 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就法律上之爭點,得於言詞辯論期日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交互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