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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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 七 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112年09月15日)
第 67 條
本章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